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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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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职责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学校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的原则。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部)或职能部门两级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谁用谁管,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校行政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调拨,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等工作,推动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利用率; 3.提升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4.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5.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的建议; 6.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7. 每年两次抽查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督促使用部门提高设施设备使用率,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 (二)各二级学院(部)或职能部门等具体使用单位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1.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本部门教职工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做到有效利用,确保本部门资产与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2.按需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合理购建计划,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工作; 3.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拨权,对本部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上报资产管理处。 4.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一般为各二级学院(部)或职能部门的办公室主任或行政秘书,具体职责是:及时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的登录、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他有关工作;负责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汇报;协助本部门离职调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上述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大批图书、桌椅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和行政事业单位统计口径,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1)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工程决算、审计,以审计结果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修缮的固定资产,按其原来的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减去由于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拆除部分的价值,增记及减记固定资产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 7.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工程决算审计后,按审定的实际价值进行账务调整; 固定资产入帐,必须严格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取得必要的有关凭证,并及时交财务处核算入帐。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资产设备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要经过专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网络设备、软件系统等由使用单位初步论证提出购置申请后,由教务、科研部门和现教中心分别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提出进一步论证报告,报相关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财务部门,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2.行政办公设备按标准予以配置,由资产管理中心报财务部门,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3.后勤保障设备由使用单位初步论证提出购置申请后,由后勤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提出进一步论证报告,报相关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财务部门,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4.图书由图书馆提出购置申请,报相关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财务部门,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申请审批手续 (一)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设备等购置审批手续 1.对经学校批准已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及时提出购置需求和相关说明,资产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对因突然毁损或特殊需要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流程落实资金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3.各二级学院使用创收资金、教职工使用教科研项目资金购置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的需财务处核实资金后交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图书购置审批手续。由图书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要对新增固定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是指资产的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落实使用责任制,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人为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公用固定资产则由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保管责任人。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每年不定期的对各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抽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第十八条 所有入账学校的固定资产都是学校资产,各二级学院(部)和职能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借用制度。 1.个人如需使用的,二级学院(部)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核,资产管理员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台账,并填写《资产领用(借用)登记簿》,以备随时能查询资产去向。 2.学校资产卡片中的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人、存放地等信息应与实际一致。学校资产除临时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带离学校。 3.严禁个人无正当理由、无审核手续、无登记台账占用固定资产。个人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需归还一次后再续借或领用。建立重点监管资产清单,列入该清单的资产原则上需当天借当天还。 4. 学校资产一般不准借给校外个人或单位使用,不得用于二级学院(部)创收。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用于二级学院创收,均应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或离职,所用资产必须交回原部门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变更卡片信息。资产未及时交回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人事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离岗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资产与设备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指定专人进行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年度设备维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设备、家具维修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维修情况登记录入。报销维修费时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维修设备的资产编号。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装修等改造工程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性能和使用年限的,并且改造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工程改造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单,资产管理处据此办理固定资产价值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借设备在外借期间,原则上维修工作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员负责,学校不负责维修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条形码,下同): 1.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2.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3.使用单位设置分类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八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固定资产的相关财务入账流程,按照计财处有关规定进行。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填写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章,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账簿、卡片记录。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应保持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调拨、处置资产必须次月进行账务处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理一次。资产管理处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每年需进行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内部每年应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调整账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建立账册,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管理处负责系统配置、权限分配、管理审核、系统维护等,各二级学院(部)或职能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照系统分配管理权限进行资产变动信息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依据基础数据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资产与设备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处置。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限确实无法使用的可予以报废,使用年限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报废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的理由和意见,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鉴定,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批准核销。 第十章 责任及奖惩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1.学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严格、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学校资产的行为做斗争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或长期闲置的个人或部门,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锡城职院字[2018]8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