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已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和《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是指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领导班子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学校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部门、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和校级及校级以上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人选的确定;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五)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与学校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与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金额30万元以上(含)的单个项目资金使用由党委会审议;金额5万元以上,30万以内的单个项目资金使用由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新增或追加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安排由党委会审议;金额2万元以上,10万以内的资金安排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每位分管校领导年度内单独审批的新增和追加预算事项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重大捐赠、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审议或通过。 (三)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学校党委会,学校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应对决策建议逐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送校党委和校纪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商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