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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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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高等职业学院社会服务功能和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院办学实力,学院鼓励各系(包括二级学院,下面简称二级院系)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求和实际能力,发挥自身科技和人才优势,面向校内外开展各项事业服务活动。为了有序开展各项事业服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收入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1、开展各项事业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由二级院系提出立项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分管院长、计划财务处和分管部门,报告中应有成本核算,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实施(如果二级院系只负责报名工作,则立项报告由分管部门打给分管院长并在财务处留档);服务收费应符合物价局有关规定,合理合法。 2、各项服务收入的管理应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所有收入均进入学校财务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和转移事业服务收入,不得自收自支和私存私分。 3、开展事业服务应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兼课加班费、材料费、差旅费等直接成本;校舍和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费、水电费等间接成本。 4、各项服务收入的分配应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院和二级院系的关系,事业发展和个人增收的关系。学院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实行放开搞活,开源节流,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多创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二级院系创收的积极性。 5、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向本校学生推荐校外培训和考证,如果确实有培训或考证必须要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必须书面上报院长室经过分管院长同意。如果教职工个人违反规定,按照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处理,同时停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如果二级院系违反上述规定,年底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另外扣发5%M1。如果其他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意见。 二、服务收入的分配办法 1、校内的各类专升本、专转本、专接本等升学考试由干部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下称继教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各类专升本由各系院组织生源,继教学院根据学生实际缴费情况,扣除联办单位管理费(以联办协议为依据,以下同)后的10%留在二级院系使用。各类专转本按开票数的10%留在二级院系使用。专转本由基础课部负责组织教学工作,开票数的15%留在基础课部使用,另外补贴课时费为100元/课时(人数系数另加)。从2015级新生组班起,留在基础课部的费用比例由录取本科人数决定(当录取本科人数为60 人、90人、130人时留用比例分别为10%、12%、15%)。专接本学费在扣除联办单位管理费后,55%留在二级院系使用。 2、继教学院归口管理的其它面对本校学生的各类考级考试、专业证书考试复习(培训)班和各类收费性考试,如果以继教学院为主组织培训、各二级院系仅提供生源的,继教学院根据学生实际缴费情况,扣除联办单位管理费后的10%留在二级院系使用,如果以各二级院系为主组织培训的,继教学院根据学生实际缴费情况扣除联办单位管理费后,50%留在二级院系使用。 3、计算机房和实验室开放(指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以外的开放服务)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计算机房和实验室开放的收入,30%留在二级院系使用。 4、学生技能鉴定考证收费和大学生技能补贴均由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归口管理。学生考证收费在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扣除成本后,50%留在系部使用。大学生技能补贴的下拨数的60%留在二级院系使用。 5、科技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的分配比例由学院和有关二级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6、除上述项目外的校外合作办学由继教学院归口管理,校外合作办学收入在扣除联办单位管理费后,50%留在二级院系使用。 三、二级院系留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批权限 1、二级院系留用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二级院系专用、专款专用。 2、使用二级院系留用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资料和其它物资产权归学院所有,固定资产需经计划财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图书资料需经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方能到计划财务处报销。购置审批手续与M4相同;凡是可以家用的设备,不管价值大小,一律由分管院长审批。凡是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物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3、学院每年对二级院系留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要严肃查处,性质严重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二级院系培训中发生的本校教师酬金在二级院系留用经费中列支,可先从二级院系的M1中支出,年底学校决定各系M32的金额后再调整。二级院系培训中如果发生行政管理和教学运行费用,应先从二级院系的M4中支出,年底学校决定各系留用经费的金额后再调整。 5、二级院系留用经费年底由计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计算,计算结果接受二级院系核对。 2014年二级院系留用费用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