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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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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进一步推动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科技处作为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院专利工作计划,依法管理全院专利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职务发明: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履行本单位交付其它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我院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即专利权人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发明(设计)人为个人。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六条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无协议约定,协作单位或委托单位不能因为提供科研资金或物质条件而独自享有属于学院完成的或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专利权。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个人或者亲属的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或在其它单位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九条 凡学院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无论申请职务专利还是申请非职务专利,只要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的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的,均可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前须到科技处登记备案,外观设计专利每人每年限报5项。 第十条 对各部门上报的专利申请项目,由科技处组织审核,提出建议意见。经科技处批准申报的专利项目,由专利发明人按照专利申请有关规定与流程做好专利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表》;②文献检索报告;③“三性”分析报告等。 第十二条 对拟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及所在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转化应用等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三条 拟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技处核准,报学院审批,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院科技处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本校学生结合专业学习与毕业设计取得的成果申报专利,第一发明人为学生本人,指导教师列第二发明人。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资助办法,按市、区专利资助的相关文件执行,市、区两级资助用于支付专利申请中发生的费用。发明人通过与学院有合作协议的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费用、授权费用、代理费用等由代理机构先行垫付(如协议另有规定,按协议执行),并由其统一办理市、区级资助,待两级资助全部下达后,由学院科技处负责核对专利费用(申请费、授权费、代理费等),由财务处与代理机构进行结算。发明人自行到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申请费用(限向专利局和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的费用,不包括差旅费、杂费)、授权费用、代理费用等由发明人先行垫付,待发布受理或授权通知后,由发明人按照要求自行办理市、区级资助申报,资助下达学院后,报销申请所用费用。 第十七条 职务专利授权后,其专利发明人可根据《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申请科研工作量。明显与发明人学术方向、专业方向不一致的授权专利,只计算基本工作量,不计算奖励工作量。 第十八条 职务专利的维持。学院对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负责维持1年,发明专利负责维持3年,由学院统一向国家专利局缴纳年费。学院维持到期的专利,如果专利发明人愿意继续维持的由发明人自行缴纳年费。 第十九条 非职务专利所需支出的一切费用,由专利发明人自理。 第五章 专利许可与转让 第二十条 职务专利转化,各专利发明人要积极配合学院实施专利转化,尤其是第一发明人要对专利的实施发挥主要作用,积极寻找用户,开拓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努力提高专利转化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开展职务专利转化工作。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可全权代表学院寻找合适的专利受让方,并进行商洽联系,商洽联系业务仅为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将其专利权私自进行转让,以及私自签署其他涉及专利的相关合同,并承诺不将转化专利所含技术或其他秘密向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二条 职务专利转化,学院可采取自行实施,技术开发服务实施,技术或专利权转让、许可实施,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不论采取委托或自行专利转化,实施中有关专利价值可以学院评估议定,或由学院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或通过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最终转化均需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经学院分管科研领导批准之后执行。待转化经费到学院财务处账户以后,学院将专利证书正本连同所有申请文件的纸质材料交被转化方。 第二十四条 职务专利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被实施或转让取得经济效益时,专利发明人负责完成的专利成果转化,学院将按照收益(到账金额)的50%奖给该专利的发明人。由非专利发明人负责完成的专利成果转化,专利发明人可获得相应收益(到账金额)的40%;通过技术入股或专利权特许使用等形式实现的专利转化,学院与专利发明人所得收益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 没有得到学院的许可,以学院名义擅自转让专利权属或实施其专利者,由学院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并予以公告,视其金额的大小给予不同的校纪处分,违法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专利法或其它有关法令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