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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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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院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研究所(中心)在科学研究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中心)由各二级学院(业务部门)组织申报、学院批准设立,是学院科研的基本单元之一,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中心)的组建要有学科专业(群)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研究所(中心)名称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XXXX研究所(中心)”。 第四条 研究所(中心)不定行政级别,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实行理工、人文社科分类设置,定期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报建立研究所(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科专业(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1~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所(中心)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1人,副高级职称2人;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行业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2.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必须的技术人员队伍。 3.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定量省部级以上或地方及行业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第六条 申报建立研究所(中心)的审批程序为:研究所(中心)组建应由所在的二级学院(业务部门)根据学科专业(群)建设的需求,由拟建研究所(中心)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报,并填写申报表,经二级学院(业务部门)讨论签署意见后送学院科技处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并建立会议制度,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原则上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立若干个课题组。 第八条 研究所(中心)正副所长(主任)原则上不超过2名。正所长(主任)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基础。所长(主任)原则上要求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当的学术权威性的研究人员担任。 第九条 所长(主任)由所在的二级学院(业务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需要设立的副所长(副主任)由所长(主任)提名。 第十条 研究所(中心)主动撤销、合并或调整,必须先由研究所(中心)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业务部门)同意、签署意见,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第四章 权利与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所(中心)在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学校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主办和承办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可向学校申请学术交流补助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所(中心)研究人员聘任由所长(主任)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1~2万元启动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研究所(中心)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社会资金到学校帐号后,由科技处管理。 第十六条 吸纳社会资金的开支上,确保该研究所(中心)的研究需要,不得挪用。
第五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七条 研究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学院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组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 研究所(中心)四年内应实现以下基本目标中的2项: 1.至少在一个研究方向上达到本市同层次高校先进水平; 2.新增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级、学院立项课题2项或新增横向课题经费3万元; 3.人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获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1项以上; 5.获专利1项或市、院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项。 研究所(中心)人员完成所内规定的科研任务,其成果按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办法实施奖励,不另计工作量。
第六章 考核与运用 第十九条 研究所(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估。各二级学院(业务部门)和学院科技处分别负责定期对研究所的工作进行初评和复评。 第二十条 研究所(中心)的考核: 1.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研究所(中心)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计划及落实情况。 2.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方向人员配备情况。 3.研究成果:承担高层次项目及高水平论文、专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权、科技成果获奖情况、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情况。 4.学术活动:研究所(中心)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较高层次学术会议情况。 5.学术兼职:研究所(中心)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评审委员会、杂志编委会等的兼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所长(主任)的考核 1.所长(主任)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四年进行届末考核。考核合格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2.所长(主任)的考核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门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本研究所形成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制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近期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所(中心)内组建合理的学术队伍,内部团结协作情况。 (3)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并督促在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同时组织研究所(中心)研究成果进行鉴定与报奖工作。研究所(中心)的科研业绩、科研水平逐年提高。 (4)研究所(中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研究所(中心),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并作为推荐市厅级及省部级以上研究机构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成绩不佳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届末终期评估科研业绩多次列末位的,学校将会同有关二级学院(业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