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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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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专业建设,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学校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求,结合我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是指由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用于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各类专项经费,如重点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 1、学术活动费:学术交流、调研、差旅、教改、教科研活动费等。 2、设备、资料费:经学院职能部门审核过的教学设备购置费(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须通过政府采购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行购买)以及必要的设备运行维护费。图书资料、文印、数据处理、教学材料费等。 3、会议费:主办与专业建设有关的学术会议费。 4、师资培训费:与本专业有关的培训费。 5、专著出版资助费(含部分版面费):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教材、专著,或发表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论文。 6、专业建设中发生的劳务费(外请专家讲座、咨询发生的费用,标准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劳务费使用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专项拨款总额的10%内,特殊情况下可达20%。 7、为本专业建设发生的零星业务招待费。 第五条 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各专业带头人或委托人(计划财务处备案)按预算范围批准使用,不得突破预算范围,使用时应严格遵循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节余留用”的原则,当年度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决算、监督及财务报告:学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专项经费收支决算的有关规定,每年年末编报项目资金的年度收支决算,以及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的说明文件。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