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教师管理条例 | |||
| |||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我院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中的外籍教师指在我院工作的以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聘请的和我院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的长期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我院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教育发展服务。外籍教师的工作应以培养学生、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为重点。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用其所长,讲求效果。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聘期在一个学期以上(包括一个学期)的外籍教师。 第五条 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外事办公室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指定合作教师共同完成。 二、聘用程序 第六条 外籍教师聘任条件 1. 教授语言课程的外籍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语言学、教育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教授专业课程的外籍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与教授课程相关的专业学历,母语应与所授课程使用之语言相同,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 2. 至少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优先考虑在中国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专业外籍教师应有两年以上(包括两年)相关专业的企业实践经验。 3. 必须持有前任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信。 4. 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热爱教师职业。 5. 外籍教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申请信、推荐信、学位证书、TESL证书、来华有效护照(复印件)、体检证明。 6. 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籍人员在华的各项管理条例,并自觉遵守我院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七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手续 1. 根据学院的教学要求,各外籍教师使用部门应提前五个月向院外事办公室申报外籍教师聘用计划,说明聘请目的、工作任务、停留期限、人数等。由院外事办公室汇总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无锡市外专局审批。 2. 院外事办公室负责确定外籍教师人选,经过使用部门的同意后聘请外籍教师。 3. 符合条件的境外来华工作的外籍教师应向外事办公室提交个人材料。外事办公室将信息报市外专局审核批准后,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并为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连同邀请函寄给外籍教师。境外外籍教师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邀请函前往我驻外使(领事)馆办理工作(Z)签证,入境后由外事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续聘的外籍教师应在工作合同结束前一个月与外事办公室签订新的工作合同,外事办公室为其办理相关证件延续手续。 4. 院外事办公室负责为外籍教师办理《国外专家证》以及居留许可。 第八条 外籍教师工作量以及工资福利(合同附件相关内容) 三、安全管理 第九条 由我院后勤管理处安排外籍教师公寓的住宿设施及日用品,并协助外事办公室帮助外籍教师正确使用水、电、煤气等生活设施,避免任何危险因素的存在。 第十条 外籍教师到达我院后,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房间,由外事办公室在外籍教师到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为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一条 院相关部门协助外事办公室为外籍教师办理校园一卡通、工资卡等。 第十二条 外教宿舍楼必须执行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来访客人保卫部门应审验其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在宿舍楼住宿过夜。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负责人。外教宿舍楼备用钥匙由后勤管理处集中保管,清扫或维修须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外教来华一周内,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其讲解我国的法律、学院的规章制度、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尊重我国及其它国家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内部事务。 第十四条 院外事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负责,责任到人。时刻牢记“外事工作无小事”,做到每一环节都由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实际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院外事办公室联系,必要时外事办公室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并通知保卫部门协调解决。 四、日常生活管理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由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聘用单位予以协助。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聘用单位和院外事办共同负责。 后勤管理处负责外教宿舍楼的设备维修维护和整体维修维护。 外籍教师宿舍及办公室的电脑和相关配套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助维护。 五、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聘用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和学院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课程大纲以及教学中的注意事项,注意听取外籍教师的意见。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并制定本学科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二级学院(部)、教研室与外籍教师协商并经二级学院(部)、教研室负责人审定。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属于我院教学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日常工作,作为其教学配合助手。应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向外籍教师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注意收集和积累外籍教师的讲课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教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0学时、不超过16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是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及耐心地解释。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任教期间,聘用单位负责人经常跟班听课和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籍教师主动向我院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学院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可参加二级学院(部)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系和教研室应经常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应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二十六条 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决,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志、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所缺课程要补上。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院,还须得到院外事办公室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院,聘用单位和院外事办公室应给与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三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授予优秀外籍教师等称号,并给与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院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院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院及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严禁外籍教师未经过学院许可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负责对外籍教师教学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学期期中或期末前两个月内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并交外事办。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