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办发〔2016〕38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7〕2号)精神,学院落实省高校“青蓝工程”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 “青蓝工程”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学团队,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优秀师资保障。同时,为省高校“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提供支撑。 第三条 “青蓝工程”按照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培养、分类指导、目标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每年面向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评选一次,每次选拔优秀青年骨干教师4名左右,中青年学术带头人2名左右,优秀教学团队2个左右。培养期为三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总体条件: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学风教风严谨,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主动承担传帮带的责任,卓有成效地帮助青年教师成长,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条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1.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三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近三年内独立并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成绩突出。 3.有明确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在1-2个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五年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本学科专业的前沿方向或有较大应用价值。 第六条 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1.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在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具有五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近五年内系统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成绩突出。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或为本学科专业带头人,对专业建设贡献突出。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并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七条 优秀教学团队选拔条件 1. 以学科、专业系(部)、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实训基地或工程中心为建设单位,以专业或课程为建设平台。团队人数5人左右。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近五年内有较为突出的合作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 2.致力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融入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教学方法和手段先进,重视实践教学、研究性教学和信息化教学,促进学科专业发展。 3. 团队带头人在本学科专业或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长期致力于学科专业建设,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专)科生授课。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获得过国家或省教学成果奖(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排名前2),或为品牌专业带头人。校级领导不作为团队带头人推荐。 第八条 限报要求 1. 每位申报人员限报校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中的一项,不得兼报。 2.已获批省级“青蓝工程”、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的,不得同类别或降低层次类别申报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3. 往期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提高层次类别申报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第三章 选拔流程 第九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选拔流程,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校级“青蓝工程”推荐选拔工作。 1.通知发布。人事处发布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安排。 2.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3.部门推荐。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严格按照条件标准根据限报人选择优进行推荐。 4.材料初审。人事处将推荐材料汇总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 5.专家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照条件组织评审,确定建议人选。 6.学校审定。学校依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人选,研究确定获批人员名单。 7.校内立项。在全校范围内对拟定的培养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立项。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校级“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1万元/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分别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人;优秀教学团队资助建设经费5万元/个。资助经费一次性核定分年度下达,立项后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拨付30%,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拨付20%。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校级“青蓝工程”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前须按流程办理经费审批手续。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参加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出版学术专著;实验室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发放生活津贴等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入选人员(团队)在校级“青蓝工程”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蓝工程’资助”。 第五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联系制。个人和团队入选后须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培养计划和建设目标。目标责任书要体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协同培养的思路举措,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培养对象应经常向所在部门进行工作汇报,以取得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方面的指导与支持。 第十四条 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由培养对象所在部门负责,须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考核意见,作为期满考核的依据之一。期满考核由人事处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加省“青蓝工程”的评选,考核为不合格的延长一年后再次考核,若仍为不合格资助经费不再拨付。 第十五条 校级“青蓝工程”培养对象如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在培养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触犯法律等,将取消其培养资格,并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