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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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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的授权委托程序,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合同管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学院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外签订部分经济合同(包括协议、契约等,以下同)的授权行为。 二、适用原则 (一)本规定所称授权人为学院,实施具体授权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被授权人为学院协管财务的院领导、分管院领导、联系院领导。 (二)本规定所称授权委托是指授权人通过颁发本规定的方式,将授权人签约合同的权利,部分授予被授权人,被授权人以授权人名义代理签订合同。 (三)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未经授权委托,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的合同除外。 (四)任何未经学院授权而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事后学院予以追认的除外。 (五)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济活动,被授权人无权再另行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三、授权委托范围 (一)合同相对方与学院签订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各类合同,授权分管院领导签订。 (二)合同相对方与学院签订的10万元以上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各类合同,授权分管院领导与协管财务院领导共同签订。 (三)学院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与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合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授权分管与联系院领导签订。 (四)学院各职能部门与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合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授权分管院领导签订。 (五)下列事项不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不包括委托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房地产权合同、借款和融资合同、学院对外交流与联合办学合同、人事合同、合同相对方要求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 四、授权委托的管理 审计部门应妥善管理学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事项,建立相关台账并负责本规定授权委托范围内合同的登记和存档工作;检查授权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每年年底书面向授权人报告授权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违反授权委托的责任 (一)被授权人超出授权范围或受托权终止后仍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包括协议、契约等)均为无效合同。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受托人未严格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本解释权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