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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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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城职院字〔2012〕31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后勤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市财政局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后勤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等。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主题词:固定资产 报废 管理 暂行规定 通知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2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