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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车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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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维护本院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驾驶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校车是学校自备或承租的用于接送教师、学生的车辆。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作为校车使用。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三、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校车的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铁锤,同时应保持车辆整洁。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对校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学校自备的校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五、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三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聘用校车驾驶员,应当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七、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教师、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同时应指派专人对校车运载教师、学生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 九、学校要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十、校车主管部门要定期分析校车及驾驶员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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