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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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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9~27人之间的单数,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二级学院(部)、职能部门民主推荐,报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等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处长任主任,副处长任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第十条 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以及人才培养的重点工作等事项。 第十一条 酝酿、审议学院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指导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院。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严重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 (五)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运行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或评定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六章 分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相应的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在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七条 分学术委员会人数为5人或7人,一般可由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组成;也可结合二级学院(部)实际情况确定人员组成。二级学院(部)单位负责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单位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专业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各分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及运行等由各二级学院(部)参照本章程制定,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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