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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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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无锡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 施意见》,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无锡市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根据省、市级文件要求,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附件二)。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一般教职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中层正职以上干部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院以无锡市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制定学院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无锡市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国内出差购买机票,根据无锡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做好出差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可选择购买。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一)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学院不再另报其他市内交通费用(公交、地铁、出租车等)。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到江阴市和宜兴市出差且当天来回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如有城市间交通费,且个人列支了餐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可凭合法票据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车、租赁车辆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交的费用不予报销,其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负责,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未经审批或部门对出差人员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兰)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无锡市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予另外报销;如自行支付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但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在无锡市市区内办理公务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车),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事先请示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无锡市区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由学院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点地区规定,费用由驻点地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和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发布的相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2014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