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院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院下达的科研资助经费”。其中: “纵向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学院下达的科研资助经费”指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划拨经费以及为纵向科研项目所提供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由科研处归口管理,设立科研经费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一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院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学院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具体程序是:在科研项目结项或建设任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经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都必须进入学院账户。计划财务处按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实行“一项一户制”。 第十一条 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任务书)、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填写“科研经费使用通知单”,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科研经费使用卡”,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院级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研处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登记,填写“科研经费使用通知单”,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科研经费使用卡”,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学院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学院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院签署科研合同。 第十三条 学院可适当提取项目管理费。纵向项目按财政拨款金额的5%提取,但文科类研究项目,每一项目不超过0.2万元,理工类研究项目,每一项目不超过1万元。横向项目按到账金额的10%提取。如国家、省(部)、市(厅)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院级项目及纵向项目的学院配套资助经费不收取管理费,国家项目规定不得收取管理费的不收取。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未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由此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得计算科研工作量、申请学院科研奖励及享受学院规定的其它科研优惠政策;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所引起的民事纠纷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解决。 第四章 配套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对我院正式在编人员作为主持人,且以我院为科研立项第一署名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提供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一)有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 类 别 级 别 | 科技类项目 | 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类项目 | 配套经费上限(万元) | 国家级 | 1:1.2 | 1:1.2 | 10 | 部、省A级 | 1:1 | 1:1 | 8 | 省B级 | 1:0.9 | 1:0.9 | 6 | 厅、市级 | 1:0.8 | 1:0.8 | 4 |
(二)无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 类别 级别 | 科技类项目配套(万元) | 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类项目配套(万元) | 国家级 | 5.0 | 3.0 | 部、省A级 | 3.0 | 2.0 | 省B级 | 2.0 | 1.0 | 厅、市级 | 0.8 | 0.5 |
附注: 1、如上级立项单位在立项文件中明确了学院应配套经费数额,学院在提供经费配套时选择就高配套。 2、如出现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配套经费低于与其同时立项的无经费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学校在提供经费配套时选择就高配套。 上述各类研究项目和研究课题均以政府部门立项文件为准。不包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项目和研究课题。 (三)院级教科研项目 院级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为重点项目1.0万元;一般项目0.4万元。 (四)对于院级立项资助科研项目,若同时获得院外纵向立项不资助项目,或同时获得院外纵向立项资助项目,在配套资助经费中扣除其已获学院资助金额。 (五)课题配套经费分二次划拨。有资助经费的项目,待课题经费到账后,根据课题级别按经费到账比例配套经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学院划拨配套经费的60%,项目按期结项后,学院划拨剩余的40%,划拨经费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按学院有关经费使用审批规定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费。具体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超过800元的均需按学院有关资产采购规定购置、验收并列入学院资产,该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统一使用(横向项目协议中明确规定该项目研究中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归院外合作方所有的除外)。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院级科研项目不得支付劳务费。 10、其他支出:包括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等。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国家、省(部)、市(厅)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于项目经费开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报支 项目经费支出经科研处处长审批、分管院长批准后,按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和报销程序必须符合学院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各项目组成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院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费分两次拨转,第一次拨转总额的80%,其余20%结题后拨转。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若有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的教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它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七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部门和个人今后立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对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议决。 附件:1、教科研课题级别分类 2、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3、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教科研课题级别分类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规划办基金项目、国家科研攻关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自然科学项目、科研部863、973项目、国家教科规划办规划课题、国家科研部委托开展的国家级项目研究等。 2.部、省A级项目:国家部委立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规划办基金项目。 3.省B级项目:省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省教科规划办规划课题、省直属厅局受省社科规划办、省科研厅委托开展的省级项目研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4.市厅级项目:部委司局级项目、省厅局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级政府项目、市科技局项目、市政府职能部门受政府委托公开发布和招标的研究项目;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附件2: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 单位: 元 ∕ 人民币 ) 项目编号 | | 主持人 | | 承担部门 | | 项目名称 | | 经 费 来 源 | 上级资助 (划 拨) | | 协作单位资助 | | 本院配套 | | 自 筹 | | 银行贷款 | | 其 它 | | 小 计 | 元 | 经 费 预 算 | 1、设备费 | |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2、材料费 | |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 | | 8、劳务费 | | 4、燃料动力费 | | 9、专家咨询费 | | 5、会议差旅费 | | 10、其他支出 | | 小 计 | 元 | 预 算 总 额(元) | 分 年 度 计 划 | 元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元 | 元 | 元 | 元 | | 计划财务处审核: | 科研处审核: | 监察审计处审核: | 院 领 导: | | | | | | | | | | | | | | |
项目负责人(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 单位: 元 ∕ 人民币 ) 项目编号 | | 主持人 | | 承担部门 | | 项目名称 | | 经 费 来 源 | 上级资助 (划 拨) | | 协作单位 资 助 | | 本院配套 | | 自 筹 | | 银行贷款 | | 其 它 | | 小 计 | 元 | 经 费 支 出 | 1、设备费 | |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2、材料费 | |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 | | 8、劳务费 | | 4、燃料动力费 | | 9、专家咨询费 | | 5、会议差旅费 | | 10、其他支出 | | 小 计 | 元 | 收支结余(转入下一课题经费) | | 计划财务处审核: | 科研处审核: | 监察审计处审核: | 院 领 导: | | | | | | | | | | |
项目负责人(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