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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协议用工人员岗位分类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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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编外用工规范管理的意见 (试行)
为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我院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院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用人部门对目前使用的编外人员要作分析,根据工作必需和从紧用人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提出继续使用或不再使用的人员名单,报院党办汇总。 二、院党办对各用人部门提出的继续使用人员统一造册,经院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按《无锡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逐一签订《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者和承包性质用工者不签合同)。 三、凡正式签订合同人员,现有工资标准超过无锡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的,执行无锡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调整的,报党办汇总后经院办公会议同意后再作调整。 四、凡正式签订合同人员,以前没有交纳社会保险的,从2008年1月起由学院和个人交纳社会保险金。 五、现已用人员的聘用,暂仍由学院聘用,原则上不再增加聘用人数;今后各部门需新招用编外人员,需报党办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由学院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学院不再直接使用新的编外人员。 六、各用工部门对编外用工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使用过多的,逐步减少;各校区用工不平衡的,逐步平衡;各校区同类人员同工不同酬的,逐步理顺;经考核不合格和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解除或到期不再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七、凡原学院使用编外人员,不再使用的,由学院根据其在我院工作的年限,依法给予规定的经济补偿。
关于我院劳务派遣人员有关工资等待遇的规定
各系(部)、部门: 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对我院合同用工、劳务协议用工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暂行规定如下: 一、工种分类: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三类:1、管理岗 2、教辅岗3、工勤岗(工勤岗、特种工勤岗)。 二、岗位基本条件: 1、劳务派遣人员各岗位的任职条件需满足用人部门岗位要求。 2、自发文起,管理岗新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需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教辅岗新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特种工勤岗需持有对口专业技术证书或上岗证。 三、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参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2、考核工资: (1)管理岗:1000元/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1100元/月。 (2)教辅岗: 一般岗位800元/月;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岗位1000元/月;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岗位1200元/月。 (3)工勤岗:200元/月。 (4)特种工勤岗:根据不同工种面议。 (5)原确定的岗位工资取消,执行新确定的考核工资。原岗位津贴高于现岗位考核工资的暂仍按原标准套改考核工资。 3、年增资标准: (1)年增资标准:在校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月工资增资额40元,工作不足半年月工资增资额20元。 (2)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者,给予年增资。 (3)年增资由组织人事处在每年的1月份进行调整,校内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四、其他说明: 原执行锡城职院组人字(2011)3号和锡城职院组人字(2012)7号的劳务派遣人员仍执行原文件规定,新聘用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自发文起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