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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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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和提高我院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主要途径,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鼓励师生苦练职业技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创造佳绩,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 1、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教育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经学院批准参加的正规比赛,包括技能竞赛、科技创新竞赛等,不包括文艺、体育等竞赛活动,也不包括由非官方机构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竞赛。 2、职业技能竞赛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等级,竞赛级别的界定标准如下:
二、竞赛的申报与审批 1、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2、教务处依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系部制定参赛项目的赛前训练与参赛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3、各参赛项目的赛前训练计划应做到“五明确”:明确指导教师、指导时间、指导地点、指导内容和指导要求。未按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或未经教务处批准的赛项,学院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参加由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主办的全国和全省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下文分别简称“国赛”和“省赛”)获奖的奖励标准按照锡城职院字〔2014〕5号文《关于对参加全国和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学生进行专项奖励的办法》进行奖励。 2、参加除“国赛”和“省赛”以外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省赛”奖励标准×级别系数 其中,级别系数如下表所示。
四、相关规定 1、凡经教务处批准实施的竞赛项目,训练所需的耗材费、参赛报名费和差旅费从专业建设经费中列支(由系部包干经费和学院经费各承担50%)。参赛后每个项目给予指导教师团队3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补贴,指导时间不满30课时的按实际工作量补贴。 2、同一项目在多个竞赛中获奖,按最高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 3、竞赛若按名次设奖,取前六名进行奖励。第一名按一等奖,第二、三名按二等奖,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奖励。 4、教师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按参赛学生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5、上级部门对获奖项目有专项奖励的,若奖励标准超过学院标准,学院不再重复奖励,否则学院按标准予以补足。 6、各竞赛项目结束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交竞赛奖励书面申请,说明参赛项目、参赛人员及获取情况(附主办单位公布竞赛结果的文件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供教务处存档)等,教务处进行审核后,报请学院批准并实施奖励。 7、对于职业技能竞赛级别的界定存有疑义的,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